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
各系(部):
根据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国发〔2015〕41号、国发〔2016〕5号、国发〔2016〕35号、国发〔2016〕68号等文件要求,2013年以来国务院分7批审议通过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434项,其中,涉及我院开展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鉴定为“计算机操作员、营销师”共2项。具体如下:
为贯彻国务院取消部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要求和人社厅发【2016】182号、遂人社函〔2017〕12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妥善处理有关后续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和人社部关于取消部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的要求,从国务院文件下发之日起,我院不再开展取消的技能类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的报名、考试工作。
二、对已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根据考生意愿,可以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也可以申请退费。
三、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后续工作。
四、对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下同)招生的系部、专业,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取得“双证书”。
五、对取消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各系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做好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后续工作的贯彻落实,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学院成教处。
联系电话:0825-2290589 0825-2290085
成教处
2017年3月25日